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2030号
上诉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明森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乐文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程 岚
法官助理 严 蒙
书 记 员 陈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