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534号
原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西庄镇寺庄村高新区。
负责人:魏新峰,系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张慧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琳萍,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许进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