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1民初9184号
原告泰州市明森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明森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明森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明森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5减半收取5637.5元,由原告泰州市明森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健
人民审判员 张宗旺
人民陪审员 黄鹤权
书 记 员 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