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2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40609.2元(以340609.2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5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先由程存存执行,后由朱无号执行,陈康具体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060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35元,执行费5388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布在多家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有价证券等信息。
3.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据反映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
4.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进程,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