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执155号
本院受理颍上县垂岗乡九棚村叶庄轮窑厂申请执行其与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21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