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江祖英,董事长。
上海开弓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9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开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132.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于2021年3月3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
三、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
四、2021年4月6日,因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4月15日,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发函表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81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杨春华对被申请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申请中止对被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六、2021年4月2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委托执行函、谈话笔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破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已裁定受理杨春华对被申请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398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胡汇哲
审 判 员
金联涌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