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89191336U。
被执行人: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3154303T。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1724执893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执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大伟
审判员 杨卫民
审判员 陶可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