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75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天帆世纪互联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华,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方银座510室。
诉讼代表人:蔡斌,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启东市天帆世纪互联网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杨帅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