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724号
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林路1100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钟军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方银座510室。
法定代表人:江祖英,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帅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