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9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1856号明珠花园(清华园)27幢12室。
法定代表人:谈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方银座510室。
法定代表人:江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发强,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是否达到付款节点的依据,原审无视该合同,仅依据《巨野森兰湖结账单》就推定工程已完工,事实认定错误。涉案结账单没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加盖申请人公章,只是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及开票数额、不开票数额的确认,并不是对竣工结算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议。申请人提交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并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未达到付款节点。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内容,而且出现大量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要在200万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书合法有效。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结算书真实性不持异议,现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印章”为由予以否认,没有任何道理,不应得到支持。2.涉案“监理工作联系单”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3.申请人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在卷证据,申请人对涉案《巨野森兰湖结账单》以及工程款结算明细表真实性均无异议。涉案结账单由双方工地负责人于2019年7月26日签字确认,且该结账单注明“本结算单含一、二期所有签证费用”,原审据此认定该结账单能够推定涉案工程已完工,具有事实依据。根据涉案结算明细表,双方关于工程款的最终结算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对涉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并无不当。申请人未提供将涉案监理工作联系单送达被申请人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原审对此不予认定,亦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完成全部工程量及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维修费215万元应抵扣工程款,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且原审已释明,申请人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志芹
审 判 员 柴家祥
审 判 员 杜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艳艳
书 记 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