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046号
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林路1100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钟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方银座510室。
法定代表人:江祖英,职务不祥。
原告上海钟瞳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受理案外人杨某对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1)苏0681破6号,时间早于本案受理时间。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