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6948号
原告: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096663780W。
法定代表人:郝炳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刚,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东方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1689191336U。
法定代表人:江祖英。
诉讼代表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破产清算一案已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受理,并于2021年4月9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而我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81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本案立案日期为2021年7月1日,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产申请之后,依照前述规定,本案应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149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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