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卫东,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6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2021年3月2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4月13日,被上诉人***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程序的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江卫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要求追加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故原审法院追加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当,本院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6370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对江苏一江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