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

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浦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4860373。
法定代表人:赵宝平。
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27号8-3-15,组织机构代码:MA291TXDX。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执行人:张云,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
申请执行人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返还申请执行人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0512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担保费2800元,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定金322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749.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9年05月15日,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0元、张云银行存款余额21.43元。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9年05月27日传唤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在东方专栏网站发布了悬赏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张云作出司法拘留15天,对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张云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10月16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恒玖松塑业有限公司、张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05执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