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3524号
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伟,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兰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兰亭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依法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