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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2601民初1163号 原告: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51907.0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3270元(违约金计算详见计算清单),上述两项合计2985177.06元;2.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以2倍一年期LPR7.7%计算支付某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117904.86【2551907.06元+565997.8元(5%伸缩变形富裕量)】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3270元,总计3551174.8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云南省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位于云南文山市区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工程相关土布及防渗膜供货及铺设等工程;合同价采用综合包干单价按实结算方式,其中全费用包干单价即单糙面HDPE土布共膜每平方34元、短纤土工布每平方米5.1元,施工按图纸要求两布一膜;同时合同就违约、竣工结算等内容均作了约定,且明确将中标通知书、专用/通用合同条款等作为合同构成文件。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要求完成赤泥库土工膜铺设、初级坝防渗膜修补、转运站铁架基础混凝土柱防渗以及2#转运站防渗修补等工程项目即向某某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至2019年1月,某某公司陆续向某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就欠付的工程价款经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某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综上所述,某某公司未如约付款的行为已侵害某某公司合法权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某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前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本案项目未经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未经结算及第三方审计,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支付。根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3.4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经第三方审计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根据某某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2份,本案项目2018年4月10日、2018年8月21日还在进行现场修补及更换,未进行项目最终竣工合格验收;且本项目至今未完成结算及第三方审计,双方对于结算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某某公司主张的943812.8元结算金额应当扣减,详见本答辩意见第三条内容,某某公司现已支付9329000元工程款,远超过合同暂定价,某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项不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更不应当支付。二、本案项目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违约金114万元应当在工程款中扣减。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各项记录表及工作联系单证明,本案项目2017年7月6日开工,2018年1月26日初步完工,2018年8月21日还在进行项目修补及更换。根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人民币。”本案项目应于2017年10月4日完工,工期延误至少114天,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当罚款114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在工程款中扣减。三、本案某某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金额中有943812.8元的项目应当扣减。针对某某公司庭审中主张的工程量情况,某某公司出具《结算明细表》,对某某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金额中有943812.8元的项目应当扣减,具体如下: 1.某某公司新增诉讼请求为《结算明细表》第11项某某公司送审5%伸缩变形富裕量金额565997.80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案项目为全费用包干的综合固定单价,在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情况下,不应再计算富裕量,直接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对于该富裕量本项目业主方及某某公司均拒不认可,不应当进行结算支付,某某公司知悉该事项已同意审减,现又无理增加该项金额,不应予以支持; 2.《结算明细表》第12、13项应按合同固定单价44.20元计算,某某公司在无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提高结算单价为60元及55元,超过固定单价结算金额106650元、16200元,应当予以扣减; 3.《结算明细表》第15项,某某公司无法在原定工期内完成本项目施工,某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支付的劳务费243465元,作为补救某某公司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支出,应当从某某公司其工程款中扣减243465元; 4.《结算明细表》第16项,根据行业惯例某某公司与发包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各支付了本项目测量费的50%即2.3万元,某某公司已付的2.3万元与某某公司应各承担50%即11500元,应当从某某公司工程款中扣减11500元。 综上,某某公司提出的工程结算金额12446904.86元应当扣减943812.8元审减金额、扣减114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且某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329000元,本案项目未经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未经结算及第三方审计,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支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1)中标通知书;(2)《云南省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工程施工合同》;(3)项目施工图纸。证明:(1)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土工布及防渗膜施工工程系由某某公司总承包,后经某某公司通过照片确定某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向某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2017年7月4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云南省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内容,明确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位于云南文山市区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工程相关土布及防渗膜供货及铺设等工程;合同价采用综合包干单价按实结算方式,其中全费用包干单价即单糙面HDPE土布共膜每平方34元、短纤土工布每平方米5.1元,施工按图纸要求两布一膜。同时,合同就违约、竣工结算等内容均作了约定,且明确将中标通知书、专用/通用合同条款等作为合同构成文件等;施工合同由双方各自签章确认,并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某某、陈某签字确认。(3)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发包人代表,明确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于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4)原、某某公司于专用合同条款第1.7.2条约定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为总包方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梅某某,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某,接收文件地点为项目现场监理部。于第2.2条发包人代表,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代表为梅某某,职务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0××******,电子邮箱383×××@qq.com;第3.2.1条约定承包人代表为陈某,联系电话189××******,电子邮箱444×××@qq.com。于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180天,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90天;第15.2条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24个月。(5)施工合同签订后,已由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交付施工图纸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某某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经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某某公司基本信息与施工合同载明信息相一致,其主体适格的事实。 3.(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2)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防渗膜表面积测量《技术报告》。证明:(1)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工程,且于2018年3月30日验收合格,竣工交付。(2)2018年4月,由某某公司委托云南创梦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完成的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防渗膜表面积进行测量,经云南创梦科技有限公司测量出具技术报告确定某某公司施工工程防渗膜表面积为255835.0136㎡的事实。 4.(1)工程联系单(2018.4.10);(2)工程签证表(2018.4.25);(3)工程签证表(2018.4.27);(4)工程签证表(2018.5.15);(5)工作联系单(2018.8.21)。证明:(1)施工合同项目完成后,因建设单位(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赤泥堆存时未按堆存工艺进行堆存导致2#转运站周围三处约8000平方米防渗膜被拉烂损坏,由某某公司进行实际施工修补工程。于工程联系单中明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合同单价每平方上涨14元(施工时原、某某公司实际约定是没平方米予以增加16元),工程量最终以现场签证为主,如材料有剩余则以实际到厂价格回收。(2)由某某公司对被损坏的防渗膜进行修补施工,每一修补施工工程均有工程签证表予以确定工程量,其中初级坝防渗膜修补四处,合计32平方米;2#转运站防渗修补面积6750平方米,剩余土工膜和两层土工布1500平方米;转运站铁架基础混凝土柱防渗施工工程量为160.3平方米;且由某某公司对一期损坏土工布进行修补和更换,面积为7000平方米,由某某公司发函予以确定该单价以11元/㎡进行计算的事实。 5.(1)微信聊天截图2张(梅某某);(2)邮箱发件截图1张(附已发送邮件文件)。证明:(1)某某公司授权代表陈某已通过微信和QQ邮箱方式向某某公司代表梅某某指定邮箱(383×××@qq.com)发送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防渗膜铺设《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报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单价、工程量签证实际进行计算,某某公司总计应付给某某公司的工程款项12446904.86元。(2)某某公司在收到某某公司交付的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某某公司认可某某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内容的事实。 6.(1)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2)支付凭证、电子承兑汇票共11张;(3)微信聊天截图1张(李某某)。证明:证实某某公司按要求完成赤泥库土工膜铺设、初级坝防渗膜修补、转运站铁架基础混凝土柱防渗以及2#转运站防渗修补等工程项目向某某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后,经某某公司予以确认后,指示某某公司出具相应付款发票(包括施工期间的进度款发票,某某公司已开具的发票金额累计为10607992元)予以付款。但截至2019年1月,某某公司仅给予付款932.9万元,欠付工程款项3117904.86元的事实。 经质证,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第1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观点不认可;对第2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内容认可;对第3组证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没有原件,某某公司不认可,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防渗膜表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某某公司认可,测量费用应该由某某公司承担,证明内容不认可;对第4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某某公司认为项目仅是交验,根据联系单及签证表显示交验后均还在进行整改,故未达到付款条件;对第5组证据,对微信截图三性不认可,微信双方主体身份难以核实,上面记载的发件邮箱也不是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故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于报告只是一个复印件,某某公司不予认可;对第6组证据,第(1)、(2)的三性认可,证明内容认可,对于欠款金额不予认可,截图的三性及证明不予认可。 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根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3.4条约定,本项目现未完成竣工验收合同结算及第三方审计,某某公司现已支付9329000元工程款,远超过合同暂定价,某某公司诉请不应当支付。 2.《铺膜施工合同》。证明:某某公司无法在原定工期内完成本项目施工,某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支付的劳务费243465元,作为补救某某公司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支出,应从某某公司其工程款中扣减243465元。 3.《测绘施工合同书》及测量费金额表。证明:根据行业惯例某某公司与发包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各支付了本项目测量费的50%即2.3万元,某某公司已付的2.3万元与某某公司应各承担50%即11500元,应当从某某公司其工程款中扣减11500元。 经质证,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第1组证据,施工合同三性认可,对于证明观点不认可,理由为:本项目工程已经经过整体验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某某公司审批某某公司提交的竣工付款的期限是180天,某某公司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是90天,另外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按照建议约定将竣工验收申请发送到某某公司指定的邮箱,某某公司在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某某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予以确认;第2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某某公司与昆明中天达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某某公司的证明观点,某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某某公司未按照工期进行施工,发布催示通知。在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某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某某公司的实际施工日期是2017年11月8日,工期顺延是因为某某公司掀起土建工程未按时完工,导致原某某公司之间施工期限往后顺延,因此该部分产生的劳务费与本案无关联,应该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对第3组证据,测绘施工合同系某某环保公司与云南创梦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由签订合同的主体承担,原某某公司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测绘的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提供的第1、2、3、4、5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第6组证据真实、合法,但是不能证实某某公司欠某某公司工程款3117904.86元。某某公司提供的第1、2、3组证据,证据本身真实,但不能证实某某公司的证明观点,本院对某某公司据此主张的证明观点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土工布及防渗膜施工工程系由某某公司总承包,后经某某公司通过照片确定某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向某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7月4日,原、某某公司签订《云南省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位于云南文山市区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工程相关土布及防渗膜供货及铺设等工程;合同价采用综合包干单价按实结算方式,其中全费用包干单价即单糙面HDPE土布共膜每平方34元、短纤土工布每平方米5.1元,施工按图纸要求两布一膜。同时,合同就违约、竣工结算等内容均作了约定,且明确将中标通知书、专用/通用合同条款等作为合同构成文件等;施工合同由双方各自签章确认,并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某某、陈某签字确认。原、某某公司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发包人代表,明确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于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原、某某公司于专用合同条款第1.7.2条约定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为总包方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梅某某,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某,接收文件地点为项目现场监理部。于第2.2条发包人代表,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代表为梅某某,职务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0××******,电子邮箱383×××@qq.com;第3.2.1条约定承包人代表为陈某,联系电话189××******,电子邮箱444×××@qq.com。于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某某公司)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180天,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90天;第15.2条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24个月。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向某某公司交付施工图纸。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防渗系统施工大部分工程,部分工程某某公司无法在原定工期内完成本项目施工,某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为此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243465元。后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验收合格,竣工交付。2018年4月,由某某公司委托云南创梦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完成的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防渗膜表面积进行测量,经云南创梦科技有限公司测量出具技术报告确定某某公司施工工程防渗膜表面积为255835.0136㎡的事实。为此某某公司支付了测量费用23000元。 施工合同项目完成后,因建设单位(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赤泥堆存时未按堆存工艺进行堆存导致2#转运站周围三处约8000平方米防渗膜被拉烂损坏,由某某公司进行实际施工修补工程。某某公司于工程联系单中明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合同单价每平方上涨14元(施工时原、某某公司实际约定是每平方米予以增加16元),工程量最终以现场签证为主,如材料有剩余则以实际到厂价格回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某某公司均同意工程价款上涨14元/平方。某某公司对被损坏的防渗膜进行修补施工,每一修补施工工程均有工程签证表予以确定工程量,其中初级坝防渗膜修补四处,合计32平方米;2#转运站防渗修补面积6750平方米,剩余土工膜和两层土工布1500平方米;转运站铁架基础混凝土柱防渗施工工程量为160.3平方米;且由某某公司对一期损坏土工布进行修补和更换,面积为7000平方米,某某公司发函予以确定该单价以11元/㎡进行计算。 2018年5月6日,某某公司授权代表陈某通过微信和QQ邮箱方式向某某公司代表梅某某指定邮箱(383×××@qq.com)发送云南文山某某有限公司800KT/A氧化铝厂配套白革龙赤泥库整改扩容项目防渗膜铺设《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报告》,某某公司在该申请报告中计算出某某公司总计应付给某某公司的工程款项12446904.86元;某某公司代表在收到该申请报告后未回复。 某某公司按要求完成赤泥库土工膜铺设、初级坝防渗膜修补、转运站铁架基础混凝土柱防渗以及2#转运站防渗修补等工程项目向某某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后,向某某公司出具相应付款发票(包括施工期间的进度款发票,某某公司已开具的发票金额累计为10607992元)予以付款。但截至2019年1月,某某公司实际付款为932.9万元,余下的工程款未支付,致某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辨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工程款如何确定;2.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减;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双方对以下工程价款无异议:1.西片区工程款6611694.48元;2.东片区工程款4225970.40元;3.1#锚固沟工程款56565.7898元;4.2#锚固沟工程款114037.28元;5.3#锚固沟工程款6+5131.0868元;6.4#锚固沟工程款53209.6396元;7.5#锚固沟工程款29608.475元;8.1#排洪管工程款151690.4485元;9.初级坝防渗膜修补(工程签证)工程款1414元;10.转运站铁架基础混凝土柱防渗(工程签证)工程款7085.26元;11.一期土工膜修补及土工布铺设工程款77000元。无异议的工程款金额为11393406.8597元。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款,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5%伸缩变形富裕量工程款565994.26元,某某公司认为其已完成该工程量,某某公司应支付该工程款。某某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案项目为全费用包干的综合固定单价,在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情况下,不应再计算富裕量付。本院认为,虽图纸中确实有此项要求,但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合同价采用综合包干单价按实计算方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案项目为全费用包干的综合固定单价,在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情况下,不应再计算富裕量,故该565994.26元的工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2#转运站防渗膜修补(工程签证)工程款的问题,某某公司主张工程单价为60元/平方、工程款应为405000元;某某公司庭审中认为单价应为55元/平方,工程款为371250元;庭审结束后某某公司又提出应以合同价为准,即单价为44.2元/平方,该部分工程款应为298350元。本院认为,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和现场签证,可以认定该部分的工程单价经双方协商变更为56.2元/平方(即在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增加14元/平方米),故该项工程款应为6750平方米×58.2元/平方米=392850元,故该项工程款应为392850元。3.关于2#转运站防渗修补剩余材料,某某公司主张为82500元,某某公司主张为66300元,双方对单价存在争议,某某公司认为应为55元/平方米,某某公司则应认为应按合同单价44.20元/平方米计算,本院认为,该项工程双方未协商变更价格,故应以合同单价为准,故该项工程款应为66300元,某某公司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4.关于突击铺膜工程款243465元应否从某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减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某某公司未按期完成铺膜工作,某某公司为完成该工程支付了243465元的工程款,而铺膜工程含在某某公司应完成的工程中,且某某公司在工程款的计算中也相应计算了该费用,故该费用应从某某公司应支付给某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减。5.关于测量费23000元应否由某某公司承担50%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交易习惯,该费用应由某某公司承担50%即11500元。根据上述分析和计算,某某公司应支付给某某公司的工程款应为11393406.8597元+392850元+66300元-243465元-44500元-已支付的工程款9329000元=2268592.26元。 关于争议焦点2,因某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铺膜工程,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某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某某公司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也未提出反诉,且在诉讼前某某公司也未向某某公司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故某某公司主张以工程款抵扣违约金114万元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的某某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逾期付款的时间,某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下: 1.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1%,违约金计算为: 2551907.06X7X(0.0431/12)=64159元; 2.2019年8月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25%,违约金计算为: 2551907.06X(O.0425/12)=9038元; 3.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2%,违约金计算为: 2551907.06X2X(0.042/12)=17863元 4.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15%,违约金计算为: 2551907.06X3X(0.0415/12)=26476元; 5.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05%,违约金计算为: 2551907.06X2X(0.0405/12)=17225元 6.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违约金计算为: 2551907.06X10X(O.0385/12)=81874元。 以上第1至第6项合计216635元。 虽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以2倍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公司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本院对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适当降低,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故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公司的违约金应为216635元。 综上,因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某某公司辩解本案项目未经最终验收合格、未经结算及第三方审计,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支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某某公司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114万元应在工程款中扣减的辩解,因某某公司未提出反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某某公司违约给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采纳;某某公司主张工程结算金额中有943812.8元的项目扣减的辩解,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某某公司关于5%伸缩富裕量工程金额565997.80元不应再计算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故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某某公司的辩解部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268592.26元、违约金216635元; 二、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166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9元,由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40元,由某某某某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