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525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苏0213民初10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1万元。支付方式:***、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向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二、***、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7430元减半收取为2371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15元,由***、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截止2019年1月15日,本案已履行债1568357.50元,未履行债务3470357.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109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