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457号
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7352号。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