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财保469号
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荣路108号勤新创意园A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