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058南京圣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7058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圣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源公司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圣源公司与碧水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生效后10天内,碧水源公司按合同总价的20%即109000元向圣源公司支付预付款,圣源公司需提前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票,以便碧水源公司办理付款手续,发货前付清剩余款项,圣源公司需提前提供发票,碧水源公司如延迟付款,则圣源公司交货期相应顺延,最长不超过30天,如超过30天,每延迟1天,按延迟部分价款的5‰向圣源公司偿付违约金。圣源公司申请再审称碧水源公司未在支付预付款和发货前要求圣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默认了先付款再开发票的交易惯例,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案涉合同约定圣源公司需提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圣源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故圣源公司依据交货时间要求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虽然碧水源公司在圣源公司交货并交付增值税发票即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圣源公司履行合同时也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圣源公司称碧水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系故意违约,依据不足。在碧水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的情形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将支付违约金的时间调整为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再后延30日之次日即2017年1月2日起算,并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圣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志明 审 判 员 侍 婧 审 判 员 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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