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广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4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江阴市广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84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广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庆,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广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广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