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30号
原告:山东博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泰和鑫源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65917928G。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庆,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代码:91370100076174891W。
法定代表人:李苏东,经理。
原告山东博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博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博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 珍
书 记 员 刘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