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5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
法定代表人:宋成。
上诉人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9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妍
审判员杨路
审判员薛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