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69533号
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
法定代表人: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李羿,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公司S1、S4户型平面优化合同项下第三期设计费137580元、S3户型第五笔及第六笔施工配合费152402.08元、S3户型照明设计施工配合费第四笔、第五笔12526.2元、S3户型软装配合费700000元;2、被告支付S1、S4户型增加面积的设计费435664.3元、S3增加面积设计费827546.5元、S3照明设计增加费36276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具体包括:以573244.3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1028750.78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贰计算;以700000元本金,自2014年4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事实及理由:2012年1月,我公司和被告签订了《诚通嘉业苇沟别墅项目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后双方又签署了《诚通嘉业苇沟别墅项目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随后,我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户型的平面优化及照明设计并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实际的设计成果超出了合同暂定的面积,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双方合同也约定了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故起诉。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公司并没有让原告增加设计,原告也没有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或形成增项的合意;第二、原告也没有实际完成设计,双方补充协议并未履行,原告主张增加设计的成果也没有向我公司提交也没有履行补充协议,我公司没有付款义务。第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且主张标准过高,如果法院认定我方应支付相应费用,且应承担违约金,应当依法酌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了《诚通嘉业苇沟别墅项目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朝阳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北皋立交桥东的别墅区S1、S2、S3户型进行相关设计,设计范围为S1户型平面优化面积687.8平方米,S4户型平面优化面积1069.3平方米,S3户型室内设计面积为1043.85平方米,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设计任务书》、项目的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进行设计,达到甲方发出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乙方的设计成果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的内容,平面优化设计阶段,资料及文件名称为平面规划、功能布局图纸及汇报文本,成果资料介质包括动线分析、平面规划、功能布局各4套,含全部设计成果的光盘2套,以上纸质文件均打印最终确认版,室内经装设计,需要提交平面优化文本、概念文本、方案深化文本、扩初设计文本(蓝图)各4套、施工图设计文本(蓝图)10套、炫彩样板2套;S3户型软装概念设计需要提交《灯具方案概念案》、《窗帘及布艺概念方案》、《软饰及艺术品概念方案》、《家具概念方案》、《活动地毯概念方案》各4套;S3户型照明设计需要提交概念文本、方案深化文本、招标用文件文本及供应商完工文件缺失审查报告及改进建议文本各4套。如甲方需要超出合同约定份数、重复、修改的图纸需支付实际产生的额外打图费用;所有修订意见以甲方提交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要求及各阶段审图意见为准;设计成果除包括以上内容外,其图纸内容及深度需符合相关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条文的规定,并满足本合同、设计过程中由甲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传真件的要求;遇有甲方设计条件变更较大时,乙方应及时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延长成果交付期限,并按变更量计算由此工作量增加所产生的费用,否则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技术成果;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贵方、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以上要求的设计文件;乙方对甲方在设计各阶段提出的合理优化建议应积极配合修改;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不限于以下乙方为完成设计工作而需要甲方提供的必要原始资料: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占地红线范围、工程地质资料、建筑平面、立面设计图纸资料;设计进度:平面设计阶段,周期为11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1月18日提交成果;概念设计阶段,周期为12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2月13日提交成果;深化设计阶段,周期为29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3月26日提交成果;施工图设计阶段,周期为25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4月30日提交成果;招标图纸与说明阶段,周期为20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4月24日提交成果(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开始);软装配饰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周期为12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2月29日提交成果;灯光照明方案设计阶段周期为12个工作日,预计2012年2月29日提交成果;施工图设计阶段,预计2012年4月13日提交成果;乙方同时提供上述涉及资料的电子版,电子版的格式要求为文本为WORD\EXCEL\PPT版本,CAD图纸提供DWG格式图纸;因甲方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颠覆性修改的,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乙方工作时间顺延;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方式收取设计费,S1、S4户型平面优化单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261元/㎡,总价暂按暂定建筑面积1757.1平方米计算,合为人民币458600元,大写肆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预付款91720元(20%),平面优化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29300元(50%),根据现场反馈意见重新对平面布局修改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支付137580元(30%);S3户型室内设计单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1825元/㎡,总价暂按暂定设计面积1043.85平方米,合为1905026元,大写壹佰玖拾伍仟零贰拾陆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381005.2元(20%),概念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381005.2元(20%),深化方案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476256.5元(25%),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514357.02元(27%),现场木工底板等基础制作完成后现场进行验收完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95251.3元(5%),本合同样板间硬装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完成后付57150.78元(3%);S3户型照明设计单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80元/㎡,总价按暂定设计面积1043.85平方米,合为人民币83508元,大写捌万叁仟伍佰零捌元,甲方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16701.6元(20%),于照明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25052.4元(30%),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29227.8元(35%),现场开槽布管等基础制作完成后现场进行验收完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8350.8元(10%),本合同样板间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完成后付4175.4元(5%);设计费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应缴纳的所有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甲方按照如下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设计费(如采取单价方式的,各期费用暂按暂定总价确定,在尾款时予以调整);合同8.1.1约定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提供必需的设计资料及依据,并对资料及依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8.1.3:甲方须委托和认可于某负责本工程之一切设计批核事宜;8.1.4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成果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确认;8.1.6若甲方对已审核确认的设计方案提出修改要求,则设计图纸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甲方提出的修改内容涉及空间功能和平面较大改动或者设计风格的较大转变,则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修改费用,具体另行商议;8.2.4乙方收到甲方建议后应给予充分考虑和执行,甲方提出的各类关于技术合理性的修改要求,乙方应予以满足。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确认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加或删除。修改合同内的设计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由乙方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成果的较大修改与补充,应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乙方工作量,甲方不再另行增加乙方的服务费用,并且该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否则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8.2.8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后,由甲方递交参加有关政府部门的设计审查,乙方根据甲方或政府部门的审查结论、意见对室内设计方案未满族设计规范、报批要求和不能保证现场正常实施的部分进行调整补充、修改,乙方应尽快做出修改,直至满足有关规范要求通过审查为止;13.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同时乙方设计工作顺延。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原告转账付款489426.68元,双方确认该款包括S1、S4平面优化设计定金、S3室内设计定金及S3照明设计定金。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原告支付229300元,双方确认为S1、S4平面优化第二笔进度款,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33344.5元(含税),包括S3户型样板间概念设计方案、深化方案设计、照明方案设计对应的设计费882313.9元,及双方其他合同应付款51030元,此后被告未再付款。
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九章别墅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为诚通嘉业苇沟别墅S3样板间项目软装配饰设计工作达成协议,本项目设计范围为S3户型室内设计面积1400㎡,乙方需要完成软装配饰主题方案、软装配饰深化设计并协议甲方设计师整理最终确定的活动家具、灯具、布艺、地毯的清单并协议甲方改进现场摆设,并向甲方提交PPT及相关清单;设计进度为45个工作日,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提交成果,其中方案设计为20个工作日,暂定为2013年11月26日提交成果,深化设计为25个工作日,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提交成果;乙方应同时提供上述设计资料的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发送及提供光盘一张)。电子版的格式要求为文本为WORD\EXCEL\PPT版本,CAD图纸提供DWG格式图纸;双方同意,设计单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500元/平方米,总价暂按暂定面积1400平方米暂定为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总价需按照最终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建筑面积调整,在作为一次付款时予以结算,多退少补;甲方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140000元(20%),于第一阶段完成并得到甲方确认成果后10日内付210000元(30%),于第二阶段完成并得到甲方确认成果后10日内付280000元(40%),于第三阶段完成并得到甲方确认成果后10日内付70000元(10%);甲方按照如下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设计费(如采取单价方式的,各期费用暂时按暂定总价确定,在尾款时予以调整),甲方须委托和认可一位人士负责本工程之一切设计批核事宜,乙方只会认可甲方这位委托人的指示,如甲方入后需要更改人选,甲方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对乙方成果的任何确认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但不影响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告开具了数额为229300元的设计费发票,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29300元(含税),2013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33344.5元,审理中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包括S3户型样板间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及照明方案设计合同部分882313.9元及N2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项下51030.4元设计费。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设计费543584.82元,审理中,双方确认该款系S3户型室内设计及照明设计合同部分的设计费。被告未有其他付款行为。
双方就原告设计工作完成情况发生争议,主要集中在:1、本案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是否完成,是否有增加设计面积;2、补充协议关于软装配饰设计、配合工作完成情况。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完成情况均不认可,对此,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和张某的网络通话记录一份,其中有如下内容:2013年2月26日聊天中,张某确认自己的邮箱地址james_chang@126.com;2、设计成果移交、确认表:2013年7月10日,张某、王某在原告提交的S1、S4户型平面优化图上签字,确认移交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S1)和2013年2月5日(S4),审核意见为“同意”,但未注明设计面积;2014年5月16日,张某、王某在原告方黎志锋提交的S1、S4最终户型平面优化设计成果移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移交了S1户型最终平面优化图,于2014年5月16日提交了S4最终平面优化图,并注明同意,所附设计图显示S1户型图纸共计6张,设计面积1277.1平方米,S4户型图纸共计6张,设计面积2149.2平方米;2013年7月10日,张某、王某在卢x代表原告提交的S3户型平面优化设计成果移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S3户型平面优化图,审核意见为同意,该表所附图纸五张,载明设计面积1497.3平方米;2013年7月10日,张某、王某在《诚通嘉业苇沟别墅S3户型概念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移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于201年4月15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平面优化图(包括平面规划、功能布局、动线分析),审核意见为“同意”,并确认于2013年7月4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设计构思及建设风格建议、装饰材料的初步建议及汇报文本(包括平面布置方案、动线分析、装饰风格参考图片、装饰材料参考图片),审核意见为“同意”;2013年12月16日,张某、王某在《诚通嘉业苇沟别墅S3户型深化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移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于2013年7月4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平面及天花的初步布置方案,于2013年9月3日收到效果图5张,于2013年8月4日收到装饰材料参考图片,于2013年8月30日收到概念阶段主要材料样板(含软装材料)一套,于2013年8月30日收到招标图纸及全部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并注明审核意见为同意;2013年12月16日,张某、王某在《诚通嘉业苇沟别墅S3户型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移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于2013年9月2日收到施工图阶段扩初图纸A3及招标材料表文本共4套,主材材料样板3块,于2013年9月18日收到施工图设计图纸、各空间材料样板,包括施工图蓝图10套、材料表、固定家具表、工程灯具表、五金表、卫生洁具表、门窗表共10套,各空间材料样板2块及全部设计成果刻录光盘。4、竣工验收记录表,显示2013年3月31日,新星花园二、三期84#楼室内精装工程通过四方验收,王某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杨xx在设计单位处签字,该验收文件加盖有建设、监理、施工及设计单位的公章。5、双方往来书面函件。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出的函件,自称“最终完成面积与合同签订时暂定的预估面积已经不符,请贵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各户型实际完成面积与我司签订补充协议”,“各已签订的户型设计工作进行过程中,贵司要求我司增加N4-2、S5户型设计工作,因当时项目要求紧急,考虑到合同签订流程再开始设计工作会耽误项目进度,故我司与贵司商定在未签订N4-5、S5户型设计合同的情况下先开始设计工作,以满足项目进度要求。现N4-2、S5户型设计工作也已经完成并获得贵司认可,还请贵司尽快与我司补签设计委托合同。以上户型最终完成设计面积与原合同面积差值统计请见附件表格。”原告未提交附件。6、录音一份,2015年5月22日,原告及被告时任相关负责人刘某、李某、王少梅,张xx、杨xx在被告处,就双方设计合同工程款问题进行了协商,刘某在谈话中有“你们很辛苦,我们非常理解,尤其是在前期很模糊的条件下主动帮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是把费用汇总之后,这种情况也确实是我们没有想到的,不是说写了一个以实际结算我们就心里有数了,而是说确实在整个实际过程中实际报的数据与我们想象的有很大差距”,“从室内设计这个角度来讲,我会全认的。不管我们是在哪个过程调整的面积,以及后期的服务,包括补充协议,包括软饰,包括灯光,这个所追加的面积都可以按照咱们签订合同来计算,那为唯一的异议在户型优化这个部分,一个就是取费,同样户型中有重复的部分,那么我们取得是单价,那么是否还要打折,系数怎样取,这些都有探讨的空间”,“那比如说,看我们表里的第一项,S1这个户型写的是687,但实际面积是1277,这个我觉得就是出入很大,因为就是翻倍嘛。那合着当时给你们任务是怎么执行的,就是为什么会优化到1277呢,就给了你们两个点的坐标。”李某:“其实这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多少钱就完了,按照大陆的做法。这个确实是付出了不少辛苦刘某:那这样啊,我们之前也说了不能完全按照这个单价计费,应该有些折减,那你们是否合算一下折减后的结果李某:一共是490是吧张xx:不是,还有部分未付款的没有加在这里面是吗杨xx:这里只是额外增加的刘某:你这里面待付合同差额里包括了应付未付和增加的部分?杨xx:不包括。张xx:待付的有1032652.92元。杨xx:不在490里面。490只是差额,您看那份是我给您的PDF文件吗,其中标黄色都是没付的,前面各阶段付款里面,不是最后差额。李某:这103的成果是早就确认了的,应当早就支付的部分是吗张xx:对。这部分加起来,还有效果图部分的1万多,一共应该是595万。李某:现在核心是这103是成果确认的,早就该支付的;这490是有争议的,就是说我们确定一个数,就是我们一共差的钱数,那这490你看双方怎么解决是否可以有个大的折扣还是可以有一个大的让利呢,这130万是我们天经地义应付支付给你们的。张xx:还有这个17400.李某:对,这个都没问题。”此后,就是双方协商结算价格的过程,但未达成协议。7、施工跟进情况说明单六张,项目名称为“九张别墅S3户型样板间室内硬装”,均有原告方设计师和被告方张某、王某签字,显示被告共有五次现场跟进,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13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5日和2014年9月23日,其中最后一次进度情况载明“现场已停止施工,进度保持在2014年9月5日的现场施工效果”,2014年9月5日的现场进度情况内容为:“整体已经完成8成,部分造型及面饰需要调整。1、样板间内所有拉丝金属铜的材质处理效果不佳,2、入口艺术由其的颜色和设计要求有较大差距,3、入口石材墙面和石柱正面、表面凹凸不平,打磨不够光滑,4、地下一层客厅天花板、一层小客厅天花线和地脚线及地下一层雪茄吧的仿拉丝铜艺术油漆质感和颜色效果不佳,5、一层小客厅两侧壁龛的背板艺术油漆处理不佳,6、一层小客厅主墙玉石墙表面凹凸不平,打磨不够光滑,7、一层入口衣帽柜门的木头质感处理不佳,手把铜质感不佳,比例可缩小些,8、各屋过厅和楼梯间之间过渡地方有一个大垭口,其内侧木饰面颜色不准确,应该和楼梯间木饰面一致,9、109#房间P-05油漆颜色需要加灰度和深度,10、整体楼梯间木饰面质感及颜色不佳,11、花园层运动房木饰面质感及颜色不佳,12、二层主人卧室的混油颜色偏浅,需要加灰度和深度,13、二层主人衣帽间白色混油工艺质感不佳,导致视觉效果不理想,14、主卧室卫生间水台柜身和化妆台柜身颜色及质感与材料表不一致,化妆台施工做法并没有根据图纸施工,下部应有挡板封住窗户。”原告设计师黎志锋、颜锐在上述进度情况说明单上签字确认。
关于刘某等人的身份,原告在本院同时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提交了与被告于合同中指定的负责人于某的网络聊天记录,其中于某确认刘某是其公司“刘总”,并询问原告方和刘总会谈的情况。
2015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件,确认双方签订7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39.48万元,建议双方进行结算,并认为前期提交的相关文件无法作为与付款相关及计算的依据。2015年8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派人与被告成本部就合同结算事宜进行接洽,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回函,要求被告指定结算代表,并明确结算资料的要求及结算格式模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诚通嘉业苇沟别墅项目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现已查明,被告支付了书面合同暂定的部分应付款。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原告主张的合同内设计是否完成,合同外增加设计部分是存在以及对应的价款。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表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张某是被告时任的别墅装修负责人,其代表被告和原告工作人员进行了前期、中期的沟通及后期成果的确认,被告虽对该二人的行为不予认可,但其也在审理中确认该二人当时系其工作人员,且为相应部分负责人,其应当对工作人员的洽商、确认行为负责。根据原告提交的张某、王某签字的成果移交表及被告自认的别墅实际建筑面积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完成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且设计的面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面积,结合合同约定,该部分应认定为增加的设计内容,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增加的设计费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确认接收原告设计成果,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违约金过高,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计算,年利率约为7.3%,该标准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利率标准大致相当,本院难以认定过分的高于相关损失,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增加部分设计的违约金,因双方未对增加部分付款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且增加与否、增加量双方一直有异议,被告未按原告主张数额支付系有合理原因,该部分对应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提交的网络沟通记录、录音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就增加部分设计费持续在沟通,被告关于本次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诚通嘉业苇沟别墅项目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项下剩余设计费七十六万二千五百八十五元四角二分,并支付违约金,以上述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诚通嘉业苇沟别墅项目S1、S4户型平面优化、S3户型室内设计、照明设计合同》增加部分设计费一百二十九万九千四百八十三元四角五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4元,由原告北京戴维亚致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1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4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斌
人民陪审员  赵雅筠
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