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莎车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2586号
原告:莎车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镇15村1组。
法定代表人:王一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敏,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皮志林,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洪沂,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莎车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洪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莎车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莎车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婷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