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施普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祥兴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施普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3466号
起诉人:江门市祥兴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1年5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门市祥兴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兴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祥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市施普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普瑞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滞纳金12500元(自2021年5月1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125万元的0.1%计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2.判令被告**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和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以上合计47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施普瑞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茂名市电白区广垦畜牧曙光养殖有限公司废弃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保工程中涉及的土建部分,包干总价为106万元,总工期为40天(日历天,非雨天),进场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被告施普瑞公司应在原告进场施工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原告,完成主体工程15天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土建工程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一年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按进度施工,202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施普瑞公司签订《工程余款分批支付协议》,双方确定:原告共计收到663750元工程款,剩余的未支付工程款为58625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123750元,第二期为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第三期为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62500元,若被告施普瑞公司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另,2020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和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为确保原告能按期足额收取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和被告***为被告施普瑞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是涉案工程款的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等),保证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但被告施普瑞公司仅支付第一期123750元,第二期400000元未按期支付,且被告**和***也未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祥兴公司与被告施普瑞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茂名市电白区广垦畜牧曙光养殖有限公司废弃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保工程中涉及的土建部分交给祥兴公司施工,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应实行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涉案的工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因此该工程所在地的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门市祥兴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 宗
书 记 员 文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