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91民初78号
原告: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姜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586040XM。
法定代表人:周中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明,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民和街7号临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LH7XXX。
法定代表人:白士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以与被告河南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5元,由原告南阳市强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新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