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7101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20号3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晁鹤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大明,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52号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秀,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退回。到重庆当地查找,未查找到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查,未见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对外投资等信息,其名下有零星存款及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档案查封。现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零星存款不作处理。经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依规定已向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丽萍
审 判 员 王 恒
审 判 员 张亚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宫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