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科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1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科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公司)与被告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宇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科宇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宇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20元,由科宇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
法官助理何玉南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