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9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执行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