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8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和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淀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淀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宜淀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