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788号之二
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路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伟、吕鹏,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5193H。
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合计1597元,由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李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