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135号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UBAGANXC。
经营者:吴玉琴,女,194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占平,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5193H。
法定代表人:赵彩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以下简称胜普水泥厂)与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普水泥厂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胜普水泥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普水泥厂撤回对被告***、华辰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3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胜普水泥厂负担。
审 判 员 余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祎
书 记 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