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788号
申请人: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路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伟、吕鹏,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5193H。
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李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