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与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3230号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业主***,),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5193H。
法定代表人谈中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以下简称胜普厂)与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普厂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胜普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普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0元,由原告胜普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