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742号
申请人: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05122799。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竹笆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45031493E。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