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张凯华,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0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签订地为江苏省宜兴市。请求依法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06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市人民法院审理。
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建筑施工安装合同,是综合工程的一部分。施工地点在府谷县,府谷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目前为止,上诉人所有耐火材料都没有检验证明、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府谷热电有限公司多次会议纪要证明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有问题,造成被上诉人多次返工和工期延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案涉合同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府谷县,故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苏锡耐衬里工程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李海源
审 判 员 杨胜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白东艳
书 记 员 李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