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旭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海旭建设有限公司、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8民初6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海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皖0208财保68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海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海旭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牧松林
书记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