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5659号
申请人:河南森度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唐庄乡北苑社区B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46MXGR2W
法定代表人:曹申林,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TYC598。
法定代表人:庄士雪,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森度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豫1324民初56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8812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森度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8812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付春霞
书 记 员 张媛媛
书 记 员 时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