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阳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民初4166号之二
原告: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6019380E(1-1)。
法定代表人:刘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能斌,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春,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春,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汪光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冉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