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等与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752号之一

原告: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388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W8N688K。

法定代表人:钟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1号4幢-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X2BH4H。

负责人:范凤根。

被告: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0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ALYE19。

法定代表人:朗旭峰。

原告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南京春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76元,由原告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