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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鹤壁市钜兴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市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东段(钜桥政府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鑫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复兴大道幸福里3号楼15层15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宁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龙城广场3号楼20层2010房。 法定代表人:党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钜兴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宁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