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市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东段(钜桥政府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鑫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复兴大道幸福里3号楼15层15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宁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龙城广场3号楼20层2010房。
法定代表人:党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钜兴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宁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