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音乐酒吧与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1665号
原告(反诉被告):许昌市魏都区*****音乐酒吧,住所地:许昌市恒达魏源商业街8号楼。
经营者**,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62号1号楼15层150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反诉被告)许昌市魏都区艾慕艾克斯音乐酒吧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许昌市魏都区*****音乐酒吧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魏都区*****音乐酒吧和被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许昌市魏都区艾慕艾克斯音乐酒吧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许昌市魏都区*****音乐酒吧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