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389号
原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绿水路14号亚星观邸4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大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恒达**7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卡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