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66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7633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4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698341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上诉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