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698341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上诉人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向上诉人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