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汇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8341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
法定代表人:许道勇。
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876333,住,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div>
法定代表人:颜育义。
被执行人:颜育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汇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汇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11月13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的财产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CH××**福田牌汽车和颜育义名下的浙C3××**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浙C3××**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浙C129**华泰特拉卡牌汽车均已被本院查封,其中浙C3××**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已被拍卖,其他车辆由于流动性较大,未实际扣押。
二、被执行人颜育义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镇××幢××室房屋,已被本院拍卖。
三、被执行人颜育义与案外人李敏碧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镇××花园××幢××室房屋已经拍卖。
根据(2019)浙0327执恢2403号之三分配方案,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分配到执行款68231元。
截止2020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51769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1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池长该
审 判 员  吴新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蔡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