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3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新权
法官助理 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