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陶小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L0ET50。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海滨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雷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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