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陶小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L0ET50。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海滨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雷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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