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3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136618790L,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洪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L0ET50,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义,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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